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12-14财税字[1998]184号有效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外资局、招商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12月30日以川国税(1998)455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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