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审慎监管制度述评
四、GATS框架下审慎监管标准的协调与认可
GATS允许成员方援引“审慎例外”采取金融措施是自行认定并作为国内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并不需要其他成员方承认。但从长远眼光来看,各国要从根本上解决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间的对立冲突,必须借助于金融监管规则的完善与统一。这就要求有关国际组织制订科学合理、具体可行的审慎监管标准,以供各国参照与转化执行。GATS第6条第4款规定:为确保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制订任何必要的纪律。GATS第6条对审慎监管标准的国内法规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只要求这些国内法规对服务贸易限制达到最小化,而涉及审慎监管标准的具体实体性规则则由各成员方或专业性的官方或民间国际组织制定。但在目前,统一性的相关纪律尚未制订并生效之前,成员方采取审慎措施时,往往借助于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对服务提供者进行限制。如金融领域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信息披露要求及先期开办经验要求等等。为了弥合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及二者时间上的差距,W TO试图在局部范围内先行做出调和,这种调和主要通过GATS第7条来实现。GATS下的这种制度安排,与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 IOSCO)等专业性国际组织相比,它并没有创设实质性的监管标准,而仅仅为由监管当局制订或认可的最优化审慎监管标准的国际适用创设了一个框架。[ 6 ]这种务实灵活而又着眼于未来的制度安排对GATS规则下的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有效监管都具有重大的影响。首先,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审慎监管的0 2 1滥用。?
其次,有利于加强国际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合作。审慎监管措施是成员方的国内措施,对于设立在其他成员方境内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是没有管辖权的。因此, GATS的显著进展取决于成员方在监管合作与协调上的进步。如果没有上述领域的进步带动监管水平的提高,成员方不可能放松监管,并进一步做出更为广泛的实质性承诺。[ 7 ]例如,多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制订和实施,极大推动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合作、协调和统一,从而极大推动了国际银行业的自由化。最后,有助于推动各成员方金融监管改革。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有效监管的对立关系只有通过金融服务国际性合作才能得到有效统一。?
五、中国金融业审慎监管制度的应对措施
根据中国加入W TO议定书,在金融服务业领域,银行业的开放承诺最为彻底,加入W TO五年后,外资银行将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与中资银行一致。保险业的开放承诺也较为广泛,寿险与非寿险业务的地域限制、范围限制、服务对象限制分别将在入世后3~ 5年内逐步取消。与银行和保险相比,证券业的对外开放承诺较窄。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开放国内市场方面做出的承诺,其程度之深、范围之广远远超出了此前人们的一般预期。中国金融服务业将从自由化承诺所引发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效应、金融制度的创新效应、金融技术转移效应以及国际化经营效应中大获其利。但另一方面,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面临的最大挑战恐怕也是在金融服务领域,这不仅是因为中国的金融业目前开放程度低,面对外部竞争的准备起步较晚,而且还因为整个中国金融业至今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尚未真正按市场经济的原则运行。无论是资产结构、主体结构、市场结构乃至金融工具形式,还是金融监管水平都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远不能适应金融服务业改革与开放的需要。那么中国如何在享受金融自由化利益的同时,尽量避免金融风险呢?笔者认为政府除了谨慎设计逐步自由化的开放策略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做到金融市场开放后的持续性有效监管。正如1998年IM F年度报告所指出的那样:只有当自由化在适当的政策环境下实施,包括特定宏观经济稳定和适当的监管框架,其利益(对稳定的不利影响最小化)才能得到全面实现,否则自由化和国际资本流动一起会加剧因这种政策缺陷造成的金融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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