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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与我国的借鉴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与我国的借鉴
4、完善金融法律法规
必须加快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目前初步建立起来的金融法律体系是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制定的。面临加入WTO的新形势,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大趋势下,有必要对现有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公司法》等法规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为混业经营和监管扫除法律上的障碍。加快出台《外资银行法》等法规。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是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才确立的,随后金融监管的实践经历了一系列的复杂变化。从30年代金融危机后的严格监管,到70年代由于金融自由化导致的放松监管,再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向谨慎监管的重新回归。纵观这一主线,我们发现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发展,但是金融监管作为对市场不完备性的补充,应该与金融发展保持同步。
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金融业出现了混业经营模式的潮流,在上世纪末主要发达国家基本上实现了向全能化金融模式的转变,而金融监管也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统一监管模式的发展。因此,对中国来说,顺应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变革的潮流,逐步实现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向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转变才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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