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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与我国的借鉴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与我国的借鉴
三、我国的借鉴和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对我国来讲, 2003年银监会成立,承担了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式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是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监管手段落后,缺乏量化指标,法律不健全,多头监管和信息不共享等等,这些缺陷造成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成本太大,明显不适合金融业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笔者认为,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可以借鉴的经验。针对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不妨做出如下几个方面的选择,渐进式地逐步走向混业统一监管体制。
1、在分业经营的总体框架内,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之间浅层次的相互渗透和交叉经营,鼓励金融创新,增强银行混业经营竞争力,通过市场手段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早在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和摩根士丹利等公司就合资设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CICC) ,其投资银行业务范围较全面,开创了中国国有银行与外资金融机构合资设立金融机构的先例。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在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实行混业经营的试点。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已是国内比较成熟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集团内部实现了混业综合经营,积累了丰富的混业经营经验。
在中国现在的经济金融环境下,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最优的目标模式。混业经营体现了金融业内部相互沟通融合的基本要求,业务的渗透融合可以实现多渠道盈利,资产多元化和风险分散化。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下可以适当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内部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交叉融合,使整个集团公司的整体经营风险分散到各个行业和领域,也可以使风险在集团内部各部门之间分散消化,实现整体的经营目标。对监管当局来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更能体现混业监管的要求和优势,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和执行成本,获取综合的监管信息。
2、建立以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为核心,以行业自律组织、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为辅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减少法定监管者的监管压力和责任新成立的银监会与保监会、证监会形成三驾马车式的监管格局,在完善监管制度和提高监管能力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在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之上设立全国金融监管局(吴思麒, 2004) ,建立牵头监管模式,使分业监管逐步转向混业监管,以顺应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实要求,实现监管者之间的互相协调和信息沟通,增强监管合力。
建立被监管者良好的行业自律机制和完善的内控制度是法定监管的重要补充。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自律协会,但机构规章制度和人员结构还需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要进一步完善组织建设和相关规章制度、信息披露等制度,真正建立自我监督、自我控制的良好机制。
进一步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同时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民间监督,对违法违规、腐败行为进行揭露曝光,逐步实现多元化社会监督体系。
3、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随着我国金融国际化的深入发展,金融业务的国际往来与合作更加频繁,人民币也将逐步成为自由兑换的国际化货币。这些都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标准也要与世界标准逐步趋同,需要更进一步加深与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在众多的国际性金融组织中,巴塞尔委员会在加强对国际银行监管方面的贡献最为突出,它所制定的各项协议和原则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认可。我国的银行,可以先在内部采纳新《巴塞尔协议》的建议,建立内控制度,逐步达到新的监管要求。我国的监管部门可以选用这些标准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随时与其它国家的监管当局合作,实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随着统一协调监管的趋势进一步深化,特别是金融全面开放的大限将至,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将对现行的监管模式提出新的挑战,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显得更为重要。鉴于此,有必要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法》,把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对我国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加强与所在国监管当局合作,根据审慎标准对其所有业务进行监测,充分履行母国监管当局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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