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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与我国的借鉴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与我国的借鉴
1999年11月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实施,标志着美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模式的彻底转变。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必将对国际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面对世界金融业向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转变,中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一、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
1、美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转变为混业经营,监管特点是伞形监管+功能性监管美国具有殖民地属性且是移民国家,自由和平等的思想十分浓厚,国民对中央集权模式有恐惧和敌视的心态,在银行体系的设置上也反映了这一特点,导致美国历史上第一国民银行和第二国民银行的两次失败。为适应美国自身的社会制度、政治和经济的特点,经过多次的权衡和博弈,形成了现在的二元银行制度、单一银行制度和银行控股公司制度三种类型的银行制度。与此相适应,形成了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联邦一级的管理机构有货币监理署( OCC)、联邦储备系统( FR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等, 50个州也分别设立了相对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美国双线多头的监管方式,特别重视制度化和法制化,监管法规众多,以英文字母顺序表示分别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和条例。另外美国监管部门联合制定了统一评级制度,也就是著名的“骆驼评级制度”,统一了对银行监督检查的标准,使检查具有客观性、连贯性和权威性,这使金融监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表现出美国金融监管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显著特点。1999年11月以金融混业经营为核心内容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实施,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实现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业务的相互交叉渗透,标志着美国彻底告别了分业经营时代和混业模式的正式启动。联邦储备系统( FRS)仍是最高综合监管机构,并与其它各业监管部门互通信息、密切合作,建立了混业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伞式监管模式。
2、与英国比较分析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特点
如果我们把美国的这种转变与英国进行比较,更能发现国际金融业正在进行一场大的变革。英国的监管模式由于依靠习惯法而缺乏成文法,监管者灵活性较好,弹性较大,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市场自律性组织主要由市场参与者组成,能对市场波动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和反应,比政府监管更具有效率,有利于金融市场快速实现自身的均衡。英国的这种监管模式可称之为自律型监管模式。在美国,各种综合类和专门性的法规十分健全,监管者都能做到有法可依,对金融机构施以更加严密的量化监控,提高了监管的权威和严密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金融风险。美国的这种监管模式可称之为立法型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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