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的通知
(二)程序
1、筹建
(1)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由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向公司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驻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若拟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复审后,向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筹建公司的决定,抄送公司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公司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收到准予筹建公司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延期筹建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2、开业
(1)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公司开业申请文件及材料进行审核,对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包括:
①申请文件及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
②注册资本足额到位;
③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④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并已经过考核谈话;
⑤从业人员已取得从业资格;
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⑦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⑧有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公司开业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4)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向申请人出具关于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开业的决定,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申请人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向中国证监会领榷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公司应当自领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住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至少保持三十日,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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