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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一体化法律规则现象反思(一)

国际经济一体化法律规则现象反思(一)
(三)评述
在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法律规则的趋同化趋势中,从立法技术上而言,可以说这也是一种相互的借鉴与学习。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相融合,及同一法系内的不同国家在规则演变之中的相互借鉴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注重理性与逻辑,普通法系更注重传统与经验。然而,事实告诉我们两大法系传统上的差异已不是非常明显。大陆法系国家对判例的关注,及普通法系国家近些年来大量出台成文性的法律以弥补判例法相对发展的滞后性都是很好的说明。可以说,这也是国际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规则趋同化的一种宏观上的表象。尽管在行文中,笔者对这种规则的趋同化作了主动式与被动式的划分,但这也只是为了行文的方便。实际上,在当今的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游离于国际经济一体化之外,比如就WTO而言,即使某个国家并非其成员国,但是从本国经济利益出发,为了在国际竞争中不会受到来自WTO成员国的歧视性待遇,往往也会迫于压力对内国的相关法则进行调整,以与WTO的规则相协调。在我国没有加入WTO之前,美国每一年度对是否给予我国最惠国待遇的年审就是一个较好的说明。另外,当某个国际组织的影响不断扩大,迫于现实的需要,有些国家也会主动向该国际组织靠近,结果也会导致内国法则与该组织其他成员国法则的趋同性。欧盟成员国的壮大与发展也给我们一个极好的提示。因此,本文所述的以经济国际化为基础的内国法则演变的趋同化是一种主动式与被动式的结合,这种规则趋同化往往是凭借经济上的实力、法律文明的相对先进性为前提,然后以内国法国际化为手段,最后以国际法国内化为结果。
虽然国际经济一体化视野中的规则趋同化总体上呈现为内国法国际化,然后国际法国内化的特点,但是还有一种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规则趋同化现象的出现,即规则之间的相互借鉴与移植的创新模式。事实亦证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大多成为了欠发达国家在规则创新中的参照对象,而在发达国家之间为了弥补本国法律规则内在的不足也会优势互补,这样一种借鉴与移植的立法模式也成为规则趋同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二、对规则趋同化现象的反思
(一)积极意义上的思考
勿容置疑,规则发展的趋同化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这一点,公正而言,我们不能抹杀其原有的价值。对此,可作以下分析。
法律规则的趋同化营造了国际社会发展所必需的一种秩序。就法律价值层面而言,与法律永远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 [8]这是因为秩序总是意味着社会进程中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人身财产的安全性、冲突的可控制性及纠纷解决的和平性。 [9]对此,E·博登海默亦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无序(disorder)概念则表明存在着断裂(或非连续性)和无规则性的现象,亦即缺乏智识所及的模式,这表现为从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 [10]实质上,某种特定现状会经由法律的规定而得到稳定与永存, [11]这是因为制定规范的目的就在于反对和防止无序状态,就是反对和防止无结构的发展,因为这种发展会把社会变成一个连路都没有的大丛林。对于该问题,马克思亦认为,秩序是一定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固定形式,因而是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条件。 [12]其实,秩序代表了人类的一种心理倾向,因为人类具有要求连续性的心理倾向,并进而形成要求在相互关系中遵守规则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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