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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进境检疫

报检员:进境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的规定,引进动物如马、牛、羊、猪、禽类、狗、猫,胚胎、精液、受精卵等动物遗传物质时必须按规定履行入境检疫手续。
(一)签定双边检疫议定书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前,先由两国政府动物检疫或兽医主管部门商签输入动物及其遗传物质检疫议定书。两国之间未签订检疫议定书的,不得引进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货主或其代理人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由国家检验检疫机关向有关国家提出签定双边检疫议定书问题。在征得对方国家动物检疫或兽医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由国家检验检疫机关草拟从该国进口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检疫条件提交对方。一般在考察了解输出国动物疫病发生、动物检疫法规、动物疫病检疫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国家动物检疫及兽医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等的前提下,双方商谈检疫议定书。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署生效,并将作为中国从该国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的中国法定检疫要求。
(二)检疫审批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应在签定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进口商或接收单位应向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根据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及输出国家的动物疫情、我国的有关检疫规定等情况,对同意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的发给发给相关的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
(三)报检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须按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出具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并如实填写报检单。
(四)现场检疫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抵达入境口岸时,动物检疫人员须登机、登轮、登车进行现场检疫。现场检疫的主要工作是查验出口国政府动物检疫或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对运输工具和动物污染的场地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现场检疫合格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相关单证,将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调离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做进一步全面的隔离检疫。
(五)隔离检疫进境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输入马、牛、羊、猪等种用或饲养动物,须在国家检验检疫机关设立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的进境动物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输入其他动物,须在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批准的进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在隔离检疫期间,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负责对进境动物监督管理,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遵照检验检疫机关的规定派出专人负责饲养管理的全部工作。隔离检疫期间,口岸动物检疫人员对进境动物进行详细的临床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按有关规定采样,并根据我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大中动物的隔离期为45天,小动物隔离期为30天,需延期隔离检疫的必须由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批准。
(六)检疫放行和处理检疫工作完毕后,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出具《动物检疫证书》和相关单证,准许入境。
对检出患传染并寄生虫病的动物,须实施检疫处理。检出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一类病的,全群动物或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并寄生虫病名录》中二类病的阳性动物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同群的其它动物放行,并进行隔离观察;阳性的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检疫中发现有检疫名录以外的传染并寄生虫病,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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