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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支付条款及支付方式的选用

合同支付条款及支付方式的选用
信用证方式
信用证条款有各种不同的订法,举其中一例说明,如“买方应于某年某月
某日前(或接到卖方通知后若干天内或签约后若干天内)通过某某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的)见票后若干天(或装船日后若干天)付款的银行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

二、不同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选择和运用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应在贯彻我国外贸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从保障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等因素来考虑。为了适应我国外贸发展的需要,必须在认真研究国际市场各种惯用的支付方式的基础上,灵活地加以运用。在出口业务中,在一般情况下,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汇比较迅速、安全。如果需要采用远期信用证,计算价格时,应将利息因素考虑在内。为了促迸某些商品出口,可针对有些地区的特点,对某些资信较好的客户,采用付款交单(D/P)作为竞争的手段,但采用承兑交单(D/A)应慎重从事。

在实践中,有时为了促成交易,在双方未能就某一支付方式达成协议时,也可以采用两种或多种方式结合使用的方式,常见的有: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例如,对于矿砂等初级产品的交易,双方约定: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的若干成,余数待货到日的地后,根据检验的结果,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出确切的金额,另用汇付方式支付。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托收方式结算。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信用证上必须订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可交单”的条款,以策安全。其合同中的支付条款通常如下订立:“货款xx%应开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其余xx%见票立即(或见票后XX天)付款交单。全套单据随附于托收部分,在到期时发票金额全数付清后方予交单。如xx%托收金额被拒付时,开证行应掌握单据,听凭卖方处理。”

三、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拍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金额较大,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取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一般采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

(一)分期付款(Pay by Instalments)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产品投产前,买方可采用汇付方式,先交部分货款作为定金,卖方在买方付出定金前,应向买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银行开具的保函。除订金外,其余货款可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即期付款。但最后一笔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或卖方承担质量保证期满时付清,货物所有权则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在分期付款的条件下,货款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因此,按分期付款条件所签订的合同是--种即期合同。

(一)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
在成套设备和大宗交易的情况下,由于成交金额较大,买方一时难以付清全部货款,可采用延期付款的办法。其做法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一般要预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定金。有的合同还规定,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部分货款,但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即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延期支付的那部分货款,实际上是一种赊销,等于是卖方给买方提供的商业信贷,因此,买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在延期付款的条件下,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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