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商品归类题:解题思路及方法
三、根据注释中的排他条款进行归类的思路和范例
进行商品归类时若遇到某种商品可归入两个及以上品目的情况,此时可查看注释,在注释、章注释中是否存在排他条款,即“本类不包括……”或“本章不包括……”,若存在此条款,则根据该注释来确定商品的归类。
例题9:纯净丙三醇(甘油)
解题思路:查阅类、章标题,本题商品纯净丙三醇(俗称甘油),看似既可归入第15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又可归入第29章有机化学品第2分章醇类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由15章和29章进行PK,两章内似可归入的品目编号分别为15.20和29.05.比较两编号的品目条文可以看出15.20和29.05的区别在于甘油的纯度不同。依据第29章章注1和章注2可知,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应归入第29章,所以本题商品纯净丙三醇应归入29.05.丙三醇为多元醇,故应归入以其他多元醇列名的一杠子目,最终按具体列名归入相应的二杠子目2905.4500。
注意:15.20品目条文所示粗甘油,指纯度为95%以下的甘油。
例题10:肉豆蔻
解题思路:肉豆蔻作为商品是指肉豆蔻植物的果实或种子的仁,可作调味香料用或药用。此商品既可作为植物的果实或子仁看待,也可视为调味香料。查阅类、章标题看似既可归入第9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又可归入第12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桔秆及饲料。因09.08品目条文对该商品具体列名,而且第12章章注3(2)明确规定第9章的调味香料不得归入第12章,所以肉豆蔻不能归入第12章而应归入0908.1000。
例题11:用于贵重物品包装,一面衬有铝箔的纸板(铝箔厚0.18毫米,纸板厚1毫米)
解题思路:本题商品一面衬有铝箔的纸板是铝和纸的混合制品,查阅类、章标题,看起来既可按纸归入第48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又可按铝归入第76章铝及其制品。第48章品目条文中未列有此商品,且第48章章注1(13)明确指出:纸或纸板衬底的金属箔应归入第十五类。看第76章,可见两个相关品目编码76.06铝片(厚度超过2毫米)和76.07铝箔(衬背除外的厚度不超过2毫米),所以本题商品一面衬有铝箔的纸板(铝箔厚0.18毫米,纸板厚1毫米)符合76.07品目条文规定,应归入7607.2000.例题12:三合板(表层为巴拷红柳桉木,其他两层为针叶木薄板制,每层厚度为1毫米)解题思路:查阅类、章标题表层为巴拷红柳桉木薄板,其他两层为针叶木薄板制的三合板(每层薄板厚度为1毫米),应归入第44章木及木制品;木碳。相关品目为44.12胶合板、单板饰面板及类似的多层板。该品目下未见本题商品具体列名,查阅第44章子目注释得知巴拷红柳桉木44.12的子目中称为热带木,所以按薄板厚度确定一杠子目后即可顺利确定二杠子目,最终本题商品应归入4412.1300。
例题13:贵金属汞齐
解题思路:汞能溶解许多金属,生成汞合金被称为汞齐。本题商品贵金属汞齐看起来既强归入第28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无机化合物,又可归入第71章……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第28章相关品目为28.43……贵金属汞齐……第71章相关品目为71.06争……及71.08金……和71.10铂……(依贵金属种类而定)。为判断究竟应归哪个品目,先看注释,因第71章章注3明确指出该章不包括贵金属汞齐(品目28.43),所以本题商品只能归入2843.9000。
例题14、白巧克力
解题思路:可可脂是可可豆中的脂肪物质,通常通过热压可可膏或整颗可可豆制取,是可可制品,已不再是可可。
白巧克力由粮、可可脂、奶粉及香料等组成,是一种含有可可脂而不含可可的粮食。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17章糖及糖食。1704不含可可的粮食(包括白巧克力)是其应归入的品目,最终归入1704.9000(不含可可的粮食,口香糖除外)。
四、根据商品的含量进行归类的思路和范例
进行商品归类时经常要考虑商品含量的情况主要有:动植物产品中只要动物产品含量在20%以上的食品(制成品)便归入第十六章;化工品中的共聚物中若没有一种单体单元含量在95%及以上时,按重量最大的共聚单体归类,若没有一种共聚单体重量最大,从后归类;纺织品中由两种及以上纤维组成的混纺纱线及织物,按重量最大的纤维归类,若没有一种纤维重量最大,从后归类;*金属的合金中(铁合金及铜母合金除外)按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含有贵金属的合金中只要其中的一种贵金属达到2%,便按贵金属的合金归类。
例题15:密封塑料袋装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30%牛肉(可见小肉块),65%胡萝卜、5%其他配料;净重500克。
解题思路:婴儿均化仪器是指用经精细均化的基本配料制成供婴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食品,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基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基本配料粒的食品类商品,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四类。第四类中与均化食品有关的注释有三条,分别为第16章的子目注释1、第20章的子目注释1和2以及第21章的章注释3。上述注释阐述的均化食品的归类原则规定。1、对于每件净重小于或等于250克的均化食品(零售包装):当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时(肉、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蔬菜、果实等均属于基本配料——应作为均化食品归入子目2104.2000;当只含有一种基本配料时如果符合第16章子目注释1的规定(基本配料为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就作为均化食品归入子目1602.1000;如果符合第20章子目注释1的规定(基本配料为蔬菜)就作为均化蔬菜归入子目2005.1000;如果符合第20章子目注释2的规定(基本配料为果实)就作为均化食品归入子目2007 .1000;否则按非均化食品归类。对于每件净重大于250克的均化食品,按相应的非均化食品归类。本题商品成份含量30%牛肉(可见小肉块),65%胡萝卜、5%其他配料,净重500克。因为重量已经超过250克应按照非均化食品归类。该商品既是肉制品,又是蔬菜制品。当作为前者时似应归入第16章,当作为后者时似应归入第20章。据第16章章注2和第20章章注1(2)的规定:按重量计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的食品应归入第16章,章内相关品目为16.02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进而是归入以牛肉列名的一杠子目。编码为1602.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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